滬二工大研[2015]147號
為規範沐鸣平台學位論文管理,推進建立良好學風,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嚴肅處理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教育部第34號令)和《沐鸣娱乐研究生學術道德行為規範管理辦法》,特製定本處理辦法👂🏼。
第一條 向學校申請碩士學位所提交的學位論文✯,出現本辦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二條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1. 購買、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
2. 由他人代寫、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代寫。
3. 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包括原封不動或基本原封不動地復製他人作品,或引用他人學術文獻超過本人學位論文總量30%(以中國知網學位論文相似度檢測數據為準)🔷;使用他人學術觀點構成自己學位論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觀點🐏,將他人學術成果作為自己學位論文主要部分或實質部分等行為。
4. 偽造數據。包括主觀臆斷地在學位論文中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調查數據、實驗數據或文獻資料等行為。
5. 有其他嚴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包括引用文獻🎵、圖表、模型欠缺客觀、公允🧑🏻🎤,註明和註釋不當的;未經他人許可,不恰當使用他人署名的⛑️;沒有參加工作,在他人學術成果上署名等其他學位論文作假行為。
第三條學位申請人應恪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在導師的指導下,獨立完成學位論文。
第四條 指導教師在對學位申請者的學位論文研究和撰寫過程予以指導的同時,還需對學位論文是否由其獨立完成進行審查, 對不規範行為予以糾正,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加以製止✌🏼。具體要求為🧘🏿♂️:
1. 指導教師應對學位申請人進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教育,培養學位申請人嚴謹的學術態度和求實的科學精神,把好學位論文質量關,保證論文內容的真實性和可靠性🥈,杜絕編造或抄襲他人研究成果等不良事件發生🧜🏻。
2. 在開題報告環節,指導教師必須做好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預防教育工作🚣🏼♂️,闡明作假行為的情形及其帶來的嚴重後果,並要求學生做出相應的承諾👩🏽🎓👴🏽,從源頭上製止學位論文的作假行為🏉。
3. 在論文寫作過程中👮🏽,指導教師在定期檢查學生的工作進度和質量的同時,提高學位論文作假預防意識,一經發現有涉嫌作假行為🚴🏿,立即責令學位申請者修改論文💺。
4. 在學位論文答辯前,指導教師要對學位申請人學位論文的全部內容進行認真審閱,對論文研究內容的真實性和可靠性進行檢查並做出實事求是的評價🧑🍼🧜🏽♂️。對不符合要求的論文,不予推薦參加論文答辯。
第五條 各學部(學院)要加強學術誠信建設,健全學位論文質量審查製度,明確責任,規範程序,審核學位論文的真實性👁、原創性;一經發現具有作假嫌疑的學位論文👨🏼🚀,責令其修改甚至重新撰寫論文,否則不能進入學位論文答辯環節。
第六條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受理🧖🏻♂️、調查、認定和處理
1.校教學質量管理辦公室負責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受理工作,並組織不少於3人的調查組進行調查取證,形成《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調查意見》,交校學術委員會認定。
2.校學術委員會是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認定機構,負責對教學質量管理辦公室提出的《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調查意見》核實,並出具《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認定書》☕️。如果學位論文作假行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3.學校依據《學術論文作假行為認定書》,對當事人進行相應處理。
4.當事人若對處理意見有異議,可向校師生員工申訴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必要時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條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處理
學位申請人的學位論文出現購買🥱、由他人代寫、剽竊或者偽造數據等作假情形的,學校可以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已經獲得學位的🥤📥,學校可以依法撤銷其學位,並註銷學位證書👫🏼。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處理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布,並通過“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備案信息平臺”報教育部學位管理與研究生教育司備案。從做出處理決定之日起至少3年內,學校不再接受其學位申請。
2.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代寫的人員📡,屬於在讀學生的,視情節輕重可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處分;屬於學校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給予警告🧎🏻♂️、開除等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3.指導教師對學生未履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導致所指導的學位論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學校將給予警告、記過🐊、暫停研究生招生等處理🍢;情節嚴重的,取消研究生導師資格或降低崗位等級直至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4.學校將學位論文審查情況納入對學部(學院)的年度考核內容🚢。多次出現學位論文作假或者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影響惡劣的,將核減相關專業招生計劃,並對該學部(學院)予以通報批評。
第八條 所有相關參與人員有責任對學位論文作假嫌疑行為有關內容、調查過程、調查資料進行保密,未經認定之前,不得私自傳播🐏、散布,以保證當事人的名譽及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第九條 本處理辦法由校教學質量管理辦公室和研究生部製定並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處理辦法自學校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