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幹意見》(國發[2014]11號)🧑🏽🎨、《教育部關於進一步規範高校科研行為的意見》(教監[2012]6號)和《上海市教衛工作黨委👍🏿⚅、上海市教委進一步加強規範科研經費管理和監督工作的若幹意見》(滬教委黨[2014]214號)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沐鸣平台實際情況🙎🤦,修訂本辦法。
第一條 學術行為規範建設的總體要求是🤱🏼:發揚學術民主👨🏻💼,保障學術自由🍲,促進學術交流、學術積累與學術創新;引導教師正確對待學術研究中的名和利📝,反對在科學研究中沽名釣譽🍝、弄虛作假。
第二條 教師和科研人員在科研活動中,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社會公德和下列學術行為規範:
(一)在課題申報、製定研究計劃或申請資金時應如實陳述☎️,不得在資助申請書中偽造推薦人或合作者的簽名、編造前期成果或提供其他任何虛假信息。
(二) 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遵循學術界關於引證的公認準則⚔️。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須註明出處🙍🏽♀️;引證的目的應該是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從他人作品轉引第三人成果,應註明轉引出處😒。
(三) 合作作品應按照當事人對科學研究成果所作貢獻大小並根據本人自願原則依次順序署名,或遵從學科署名慣例或作者共同的約定。任何合作作品在發表前要經過所有署名人同意,所有署名人應對本人完成部分負責🧙🏼,作品主持人應對作品整體負責🕶。
(四)學術成果不應重復發表。另有約定再次發表時🙅🏼♂️,應註明出處或說明情況。
(五)對應經而未經學術界內部嚴謹論證的重大科研成果👨🏿🌾,不應向媒體公布🦬。
(六) 在對自己或他人的作品進行介紹🦑、評價時,應遵循客觀、公正🙅🏻♂️、準確的原則,在充分掌握國內外材料🔜、數據基礎上,做出全面分析🤽🏽♂️、評價和論證。
(七) 認真維護學術評價的客觀公正。正確行使學術評價權力⬆️,公正發表評審意見是評審專家的職責👳🏿♂️。在參與各種推薦、評審🧖🏽♂️、論證、鑒定📍、答辯和評獎等活動中,要堅持客觀公正的評價標準✤,堅持按章辦事,不徇私情,自覺抵製不良社會風氣的影響和幹擾⛪️。
(八) 在教學🛄、科研及相關活動中👩🏼🍼,應嚴格遵守和維護國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態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規定。
第三條 教師和科研人員不得有下列違反學術行為規範的行為:
(一)為得出某種符合自己主觀願望的結論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統計數據或引用的文獻資料。
(二)抄襲他人已發表或未發表的作品🦇,剽竊或侵吞他人的科研成果🎃🙆🏿,擅自使用在同行評議或其他評審中獲得的學術信息。
(三)在填寫有關個人學術情況報表時,不如實報告學術經歷、學術成果👩⚖️,偽造專家鑒定👨🏻🦱、證書及其他學術能力證明材料📏。
(四)未參加實際研究或者論著寫作🧥,未經作者同意或違背作者意願,擅自發表別人作品或在作品中署名。
(五)故意誇大研究成果的學術價值、經濟與社會效益😀。
(六)違反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或學校有關保密的規定💁🏿♂️,將應保密學術事項對外泄露😕。
(七)在報刊上一稿多投而導致的一稿多用、簡單重復發表自己的科研成果、重復申報已立項的科研項目。
(八)不正當地獲取學術榮譽、誣陷或故意歪曲他人學術觀點👩🏼🎓、在申報科研項目或申請職稱晉升時謊報成果😖🛄、包庇縱容學術違規現象等。
(九)其他違背學術界公認的學術道德規範的行為。
第四條 對於違反學術行為規範的人員💇🏼♂️,經查實🤾🏻,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處理:
(一)對於侵犯他人著作權、專利權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人員,依照國家有關法規中的條款,當事人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對於違反學術行為規範,若情節嚴重的💂♂️,經學校學術委員會討論後🦸🏼♂️,由人事處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進行處理。同時🧑🏽🎤,科研處可以對其做出取消相關科研成果的科研工作量以及在三至五年內不接受相關科研項目、成果獎勵申報👐🏽🐰、撤消其相關研究項目並追回研究經費等處理。
第五條 本規定由科研處負責解釋。
第六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沐鸣娱乐學術行為規範管理規定》(滬二工大科[2008]149號)同時廢止🙊。